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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体育下载平台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来源:学生处    发布时间:2015-08-13 11:03    阅读次数:    选择字号:T|T
  为了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推进学生素质教育和学风建设,培养合格的高素质公安应用型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学院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于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生处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办理入学手续。审核不合格或不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经请假或无正当事由逾期两周不注册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
成绩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归入本人档案,另两份由学院教务处和相关系部分别
  存档。经补考及格的课程,加盖“补考及格”印章。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按学院《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必威体育下载平台学生警务化管理规定》、《必威体育下载平台学生校园文明行为规范》和《必威体育下载平台学生操行考核办法》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一般一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再对学生进行全面总结和鉴定。毕业鉴定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者,应当在考核前提出申请,经学生处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按实际成绩登载。
  第九条 学生每学期考试不及格和缓考的课程,按规定安排补考和缓考。补考和缓考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一月内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进行。补考仍有不及格课程者,尚未达到留级条件的,毕业前可再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
  选修课不能缓考,也不安排补考,凡未参加考试者该门课程按不及格记入成绩。
  第十条 不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而缺考的,一律按旷考论处。该课程以零分计,不准参加补考,并记入留级和退学课程门数。经本人申请,视本人表现,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一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准参加补考,并记入留级和退学课程门数,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对考试违纪或者作弊的学生,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三、升级、试读、末位调整与留级
  第十四条 学生学完一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五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院规定补考,经过补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转为试读生:
  (一)一学年累计仍有两门考试课程不及格者;
  (二)一学年累计仍有一门考试课程和两门考查课程不及格者;
  (三)一学年累计仍有三门考查课程不及格者;
  一年后对不及格课程进行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考试课或两门考查课不及格者,予以留级;经过补考,一学年累计有三门考试课程或四门考试、考查课程不及格者,直接留级。
  下一届没有招生的专业,如有学生达到留级条件,可转留至其他专业学习。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跟班试读和留级一次。
  第十六条 学生留级后,对已学过的课程,除德育、警体、计算机课程和专业实习、毕业论文外,其他课程考核成绩达到及格以上者,由本人申请,学生处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以免考。
  第十七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应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内容,如单独进行考核时,均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八条 学院每学期根据在校学生的德、智、体综合考核成绩排名,按区队人数2%的比例,对排名列后的学生给予末位调整警告,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以上受到末位调整警告的,予以留级。综合成绩=学期所有课程平均成绩×60%+学期操行分×40%。
 
四、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按学院的规定申请转学或转专业。学生转学或转专业由学生处审核,学院批准。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入学后,如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或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或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经学院批准,可以转专业。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向学院提出转学申请,学院确认事实后应予同意。
转学的学生,必须收回其警服、警用标志、公安业务教材和学生证等相关证件及物品。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五、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该学期总计划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严重传染性疾病,必须休学);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病假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计划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一学期病假连续缺课超过一个月者;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病休学由二级甲等以上或学院指定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经学生处审核同意后,报学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院可出具休学证明,证明休学期限和复学时间。
  第二十六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期间学生退役后返回学校,可申请入学继续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只能休学一次,期限为一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九条 患病休学学生,其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申请复学,同时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关于本人思想表现的证明及当地公安派出所政审证明,经学生处审查并组织到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休学期满,两周后仍不申请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二)学生复学后,编入本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复学时该年级原专业没有学生,经本人申请,可转入同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三)复学学生已学过的课程,除德育课、警体课、计算机课外,其它课程成绩在及格以上的可以申请免修。
  六、退 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经过补考,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达到五门考试课程不及格或考试、考查课程累计达到六门以上不及格的;
  (二)留级后考试又达到留级条件的;
  (三)符合休学条件,经学院动员而拒不休学的;
  (四)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二条 对学院要求学生退学的处理由学生处提出意见,主管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学生处提出意见,主管院领导审核后,由院长审批。
  第三十三条 按规定所作的退学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退学的学生,必须收回其警服、警用标志、公安业务教材和学生证等相关证件及物品,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退学的学生本学年在校时间未超过一学期者,可退给一学期的学费。
  七、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有下列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情况之一者,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一)警体课、德育课、毕业实习、论文答辩和计算机考试未通过者;
  (二)经学业期满前的最后一次补考仍有一门必修课程未及格者;
  (三)受到处分未解除者;
  (四)教育部和公安部规定的其它不能毕业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发给结业证书的学生,结业后一年内本人可以申请补考,补考及格后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七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高教处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二条 学院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八、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院、省和国家有关部门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警体训练、公安工作见习、毕业实习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记功、嘉奖、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者其它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通报表扬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对学生记功和嘉奖按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其它奖励按学院相关评奖办法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十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学生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九、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所指“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生效后,学院以前制定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或者重复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